领导小组每年适时召开会议,听取“节水型社会建设”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展、工作总结,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各责任单位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
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纳入市直机关、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规划目标任务,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执法监督
严格管理制度,强化节水执法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果;依法加强节水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节水产品市场秩序,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监管行为。
(四)加大政府投入
完善节水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建设节水型社会列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节水型社会建设投资力度,按照建设目标和任务,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水型社会试点及示范区建设;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节水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积极鼓励民间投资,拓宽融资渠道。
(五)加快节水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将重大节水科技创新项目列入各级地方科技发展计划,重点围绕农业和工业节水、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组织开展具有共性、关键的和前沿节水技术的科研攻关,研发和推广节水新技术、新设备。
(六)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水资源和水环境形势以及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性,宣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发展战略及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等,不断提高公众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普及节水知识,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对浪费水、破坏水的不良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在全市形成自觉参与节水、监督节水的良好社会风尚。
(七)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检查考核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包括对方案实施的日常监督指导、阶段性检查和初期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指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领导小组中期检查时间为2010年,总检查验收时间为2011年,以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终期验收由国家水利部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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