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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渔业高技能人才培养金蓝领计划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强化与机关事业单位特有工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有机结合。针对我省渔业行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实际,积极争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支持,以提高渔业行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为培养目标,将海水水生动物养殖工等8个试点工种纳入省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强化与学生“双证制”工作的有机结合。结合国家有关“农业中专学校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通知”要求,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积极推动“双证制”向有关涉渔职业技术学校(院)拓展,努力促使中专、大专、本科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中高级职业技能水平证书。

  (七)建立注重实践技能的考核评价方式。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对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上,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但在本区域、本行业具有带头作用的渔业从业人员,可以实行“推荐人制度”。即由2名具有相关职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资格的人联名推荐,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降低被推荐人的理论考核门槛,考核比重由50%调整为30%;技能考核比重由50%调整为70%。

  (八)推行“学时制”培训模式。针对渔业从业人员相对分散,长时期连续集中培训影响正常生产的实际,推行“学时制”培训模式,拓展高技能人才培养途径。即凡参加省、市、县三级举办的各类试点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班,分别由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参培人员参培科目、学时等情况在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印制的《渔业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证书》上登记并加盖专用章,待其累计学时成绩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等级要求时,允许其直接参加理论考试和业务操作技能考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渔业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实施渔业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金蓝领计划”,是加速渔(农)村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的有力举措,是实施“科教兴渔、人才强渔”战略的重要抓手。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将渔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作为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渔(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制定适应当地实际的渔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落实政策,组织辖区内涉渔单位积极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同时,强化督查考核,把对渔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率、鉴定发证率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千方百计为开展培训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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