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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渔业高技能人才培养金蓝领计划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强化与水产养殖各类认证认可工作的有机结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农业部令12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农业部令31号)、《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1年4月省人民政府令128号)明确规定:水产养殖企业和种苗生产企业,在无公害基地认证、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中,必须提交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其中技术人员必须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养殖生产用药要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进行。为此,结合无公害养殖基地认证认可、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和相应年审、健康养殖示范场和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等工作,对重点水产养殖企业、种苗繁育企业的技术骨干开展海淡水养殖工、种苗繁育工、病害防治员、质量安全管理员等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促进其取得从事水产养殖相关工种的中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带动水产养殖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推进健康、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水产养殖业建设。

  (三)强化与水产养殖兽医官制度实施的有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17号)明确规定,乡村兽医实行登记制度,凡具有水产养殖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在乡村连续诊疗服务五年以上、或经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者,可在乡村从事水产养殖诊疗活动。为此,结合全省水产养殖病害测报网络建设和测报工作的实施,对设在乡村的病害测报人员和渔药经营人员、水生动物诊疗人员开展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其拥有中高级及以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保护养殖对象健康,规范水产养殖用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与水产加工龙头企业员工上岗培训工作的有机结合。结合出口加工企业实行HACCP管理等要求,开展水产加工从业人员的水产品原料处理、保鲜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卫生安全等相关技术和技能的培训,推进其取得中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加工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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