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⒊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牵头单位:团市委
协办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四)积极培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将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交由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企业办理。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⒉制定完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及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⒊引导、培育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五)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
⒈制定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老龄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人民政府
(二)2009年,在全市选择14个城乡社区开展试点,探索适合城乡不同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区人民政府
(三)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享受《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8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中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地税局、市电力公司、市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