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移支付
区县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转移支付预算全额纳入本级预算中,提高预算编报的完整性,要将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在本级决算中向同级人大报告。区县本级要完善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办法,主动向同级人大和乡镇公开区县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办法、分配依据、主要因素、计算公式、分配结果以及使用管理规定,加快形成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制度。
(五)财政专项资金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梳理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情况,以用于改善民生和促进发展的专项资金为重点,明确公开要求。各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具体向社会主动公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流程和资金分配结果,公开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流程应当包括政策导向、支持对象、分配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节点等要素。其中乡镇财政分配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救灾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要公开分配结果,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六)政府采购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事项的通知》(沪财库〔2009〕3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七)绩效探索
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绩效考评办法。在完善现行绩效考评办法基础上,探索群众问效评价机制,以问卷调查等方式,选择直接关系民生的部分预算支出,听取群众评价。在此基础上,研究预算编制决策过程中,群众参与的民主化机制,通过充分论证科学决策,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发挥预算透明作用。
四、区县预算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
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开,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财政预算信息披露制度。
需要公开的信息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利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以及印发文件汇编、宣传资料、办事指南等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区县预算信息公开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坚决克服和防止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