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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沪财预[2009]106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切实保障公民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现结合本市预算管理实际,提出进一步推进区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各区县财政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积极推进落实。
  一、区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区县预算面向人大和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政府财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
  总体考虑,在继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基础上,以规范预算报告、实行预算披露为突破口,从细化预算报送内容和提高预算公开程度两方面着手,进一步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环节的透明,稳步推进区县预算信息公开进程。
  二、区县预算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稳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统筹规划,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推进,最终实现预算信息透明公开。
  (三)真实有效。预算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预算信息公开形式应行之有效,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易于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
  三、区县预算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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