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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规范》的通知

  (一)受案部分
  1.道路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填写受理(不受理)登记表的。
  2.道路交通事故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
  (二)现场勘查部分
  3.未制作事故现场图、无事故现场照片且未说明原因的。
  4.事故现场图未按规定签名、记录见证人联系方式且未注明原因的。
  5.未按规定制作勘查笔录或勘查笔录内容不完整、前后矛盾的。
  6.应当勘验的痕迹、物证没有勘验或未按规定勘验的。
  7.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未及时抽血检验的。
  8.事故当事人不在现场,未立即查找的。
  9.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未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操作的。
  (三)调查取证部分
  10.应当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和扣押物品清单而未开具的。
  11.在规定时效内未及时对主要当事人进行询(讯)问的,特殊情况未记录在案的。
  12.应当检验、鉴定而未按规定和时效进行的。
  13.未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的。
  14.检验、鉴定结论未按规定告知或者送达的。
  15.书证、视听资料等取证不符合要求的。
  16.证据材料或者复印件未按规定注明出处的。
  17.证据内容不够客观、真实,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关联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
  18.在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前,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
  19.在检验、鉴定报告结论确定前,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20.对车辆所载货物应核实重量、体积等但未核实的。
  21.中止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超过中止期限或中止原因消除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的。
  (四)分析认定部分
  22.未按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
  23.事故认定前未履行规定审批手续的。
  24.未按时制作、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25.死亡交通事故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且无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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