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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规范》的通知
(沪公交(事故)[2009]138号)


各交警支(大)队、总队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4号令),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总队结合《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规范(暂行)》(沪公交事故[2007]315号)实施情况,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队事故防范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规范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4号令)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277号)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复核机关)
  本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以下简称“复核”)工作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负责,总队事故防范处组织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以上(含)的交通警察具体实施。
  第三条 (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本市各交警支(大)队(交通科)按一般程序处理并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含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应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总队事故防范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及其主要证据。
  第四条 (复核受理)
  总队事故防范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五日内,经报请总队分管领导同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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