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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9]25号)


省卫生厅:

  你厅冀卫规财(2009)62号《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三年来的收费执行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补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费用,并兼顾患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将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重新核定为:省级鉴定每例3800元,市级鉴定每例3200元。

  二、经医学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方支付。

  三、省及各设区市卫生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的医疗事故鉴定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采取就地缴库方式缴入同级国库,即:各收费单位在取得上述收费收入3日内,应将收入就地缴入同级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注明预算级次,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2目“医疗事故鉴定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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