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2009年10月29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有效查处违法建设,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未经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下统称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查处。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决定,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的管理工作,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
三、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及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 法建设。对逾期不拆除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查处违法建设。建设、工商、房产、公安、卫生、环保、文化等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撤销。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建设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尽快依法受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