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9〕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下同)快速健康发展,把我市逐步建成我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二、市发展改革委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牵头组织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三、市商务委负责受理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申请。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
  五、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发展的政策,做好协调服务。
  六、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七、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