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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门店招牌设置规范的通知


  临街房屋产权单位、个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门店招牌进行管理。

  第七条 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招,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上,不得张贴或者设置小广告、小招牌。

  第八条 门店招牌一般应当采用硬质材料制作,不采用喷绘布制作。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门店招牌。

  传统老字号的门店招牌,可以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制作,保持传统文化特色。

  门店招牌的支架不得裸露。

  第九条 门店招牌的外框和门柱用材要统一,每个门店招牌边框内允许用材有所变化,但材质的属性对比和颜色搭配要协调统一。

  第十条 门店招牌设置者对门店招牌的安全负责。门店招牌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显示不全或者存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十一条 门店招牌的规格,应当与建筑物的整体尺度和相邻的门店招牌相协调,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第十二条 门店招牌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与建筑立面平行。

  第十三条 大楼业主或者租用户,可以在大楼门厅上方设置异型门店招牌,具体高度根据建筑物本身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二楼以上业主如在一、二楼之间无法设置门店招牌的,可以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置招牌。

  建筑物上一般不设置悬挑式招牌,确需设置的,应采用滚动式霓虹灯或其他新型发光材料设置。

  第十五条 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除药店、门诊等特殊门店招牌外,门店招牌上不得含有经营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十六条 门店招牌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准确规范,无错别字、缺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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