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门店招牌设置规范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门店招牌设置规范》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南昌市门店招牌设置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门店招牌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门店招牌的设置,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的门面上设置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等定型户外标识。
第三条 市、区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门店招牌的设置。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门店招牌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设置门店招牌应当符合门店招牌设置规划,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
(二)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
(三)污染环境;
(四)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
(五)有碍市容或者有不良内容;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设置门店招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设置者应当事先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六条 门店招牌设置前,设置者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了解门店招牌设置规划和要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设置者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