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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修改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3日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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