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9〕77号)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3号)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为保障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正常实施,推进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试
(一)考试科目
自2009学年至2011学年,考试科目暂设10门,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和信息科技。
如果考试科目有变化,市教委将提前公告。
(二)考试内容
各科目考试内容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中的高中课程标准为依据,并限定在普通高中基础型课程内容范围之内。
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市、区县按照分工统一组织实施。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另行公布。
(三)考试方式和时间
除信息科技采用上机操作考试的形式外,其余各科均开展书面笔试,其中英语增设听说测试,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增设技能操作测试。
语文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其他科目书面笔试时间均为90分钟,英语听说测试时间为30分钟,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技能操作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信息科技上机操作考试时间为60分钟。
(四)考试成绩
各学科考试满分为120分,其中英语、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学科书面笔试满分为100分,英语听说和物理、化学、生命科学技能操作测试满分各为20分。
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合格”成绩再分为A、B、C、D等四个等第,A等约占20%,B等约占30%,C等约占25%;“不合格”以卷面成绩60分以下或者约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