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大道东延工程(秦岭大街-东石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137号)
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长江大道东延工程(秦岭大街-东石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长江大道东延工程(秦岭大街-东石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长江大道拆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长江大道东延工程(秦岭大街-东石环)建设红线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需要拆迁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江大道东延工程建设指挥部为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
第四条 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拆迁工作要本着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均受益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拆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被拆迁人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支持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高新区拆迁办向拆迁当事人公布三个以上经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拆迁估价机构。高新区拆迁办监督、公证机关现场公证,拆迁人组织相关村委会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协议。
第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第八条 高新区拆迁办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拟建工程项目名称、补偿方式或安置区位,以及禁止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