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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制售储运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整治合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从事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的违法行为。

  3整治规范合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储存、运输条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严格落实。

  4坚决打击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地下作坊和窝点;坚决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已取缔或关闭的烟花爆竹企业继续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5重点整治具有长期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乡(镇)、村(社)、户和有非法进行制售储运案底的人员,坚决铲除非法生产经营的土壤。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一)主要任务

  1各县(市)、区要强化对“打非”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大对非法制售储运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严打、严防、严控的高压态势。要开展拉网式排查,查找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窝点,并彻查源头和流通渠道,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和处罚。

  2针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主要集中在农村和边远地带,以家庭作坊式生产为主的分散、隐蔽等特点,各地要重点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原则,真正把打击非法制售储运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落到基层、落实到人。在烟花爆竹传统产区、重点产区和非法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设立专门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乡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重点排查,对重点村实行包村监督;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要建立和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的,依法追究政府负责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级公安、安监、质检、工商、交通、供销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检查、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存在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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