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卫医管〔2009〕6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
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2009年11月开始,本市所有的三级医疗机构都应开展预约诊疗服务,二级医疗机构也应逐步开展这项工作。
二、各三级医疗机构的办医主体要根据《意见》精神,将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纳入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范畴,同时要指导、督促所属医疗机构实施好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意见》精神,指导辖区内有条件的二级医疗机构率先开展预约诊疗服务,逐步将此项工作推广到其他二级医疗机构。
三、各医疗机构要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结合卫生部《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预约诊疗工作,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拓宽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的途径,制定和完善预约诊疗服务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采取多种切实可行的预约形式推动预约诊疗工作,逐步提高门诊预约挂号的比例,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
四、施行预约诊疗服务是一项逐步推进和完善的工作,为便于分析和总结本市预约诊疗工作的开展情况,摸索工作经验,更有利于在全市稳步推进此项工作,请各市级医疗机构将《上海市医疗机构实施预约诊疗服务工作调查表》于2009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医疗服务监管处(电话:22121561;传真:22121569;邮箱:lutinglan@smhb.gov.cn;联系人:陆廷岚)。
五、我局将结合本市实施情况,在总结经验和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市实施预约诊疗服务办法,同时要将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市医院管理和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附件:1.
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