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湖南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财外〔2009〕56号)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到我省的用于支持我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工作。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验收。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
三、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我省被商务部确定的全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支持以下项目:
1、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场地费及其必要的装修费用;
2、为建立健全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必要的软件、硬件购置费;
3、试点单位为顺利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必要的工作用交通工具、取证设备、执法防护设备等执法装备费用;
4、必要的商务执法及12312宣传费用;
5、必要的文书制作、办案、办公经费、差旅费及培训费等。
四、经商务部确定的全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设区的)市级试点单位原则上按每个100万元的额度予以支持,县级试点单位原则上按每个50万元的额度支持,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试点单位所在地需提供1:1的配套资金支持。
五、各试点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需明确项目主要内容及自筹资金情况,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审核后,省财政厅预拨60%的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各试点单位按照商务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确定的指标及要求进行自评,并报送申请验收材料和相关票据复印件,验收合格后,省财政厅再拨付余下的40%专项资金。验收不合格的,将在全省通报并收回已拨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