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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5维生素D:Ipth(甲状旁腺激素)超过正常值3倍的,可使用阿法骨化醇;

  6复方α-酮酸和左旋卡尼汀药品费用的应用按照药品目录执行;

  7降压药物:超过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血压正常值,且诊断为肾性高血压者,可使用:依那普利、硝苯地平、美托洛尔、倍钠普利、缬沙坦、氨氯地平等降压药;

  8抗凝剂:将血液透析中常规使用的肝素(含低分之肝素)抗凝剂并入捆绑价中(病历记载的出凝血机制异常者除外);

  9检查费用: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

  (三)器官移植术后

  1免疫抑制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和中成药百令胶囊、虫草菌发酵制剂药品费用;

  2化验检查费用:肾B超、药物浓度测定、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肝功能;

  3以上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和治疗费用。

  六、医疗费报销

  患特殊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规定的定点零售药点购药全部现金结算。但仍要使用医疗保险卡,按医疗保险程序操作,尔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高校)凭上述人员医疗费票据、《就医证》复印件、门诊病历记录复印件、大型检查报告复印件、外检(治)外购药品审批表,填写医疗费申报明细表,于每月1-10日报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的病人,仍实行限额管理:术后第一年每月费用不超过6000元,术后第二年每月费用不超过5000元,术后第三年及以后每月不超过4000元。费用在限额标准内的,居民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居民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附件4: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按商业保险原则,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大学生(以下简称居民)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付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未成年人(含在校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大学生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筹集,成年人(18周岁以上年龄居民)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筹集。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由被保险人个人或家庭缴纳。凡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应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其保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被保险人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由市医保中心于当年12月份一次性集中交付保险人。

  第四条 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被保险人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保险人赔付65%。赔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每年每人85万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诊疗过程跨年度的,按诊疗终结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第五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赔付范围,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一致。

  第七条 当被保险人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时,投保人应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仍凭医疗保险卡和病历本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仍应按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诊疗,但医疗费用需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医疗费收据及复印件、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索赔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户口本)复印件、医保卡,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应在20日内作出赔付。

  第八条 本办法确定的保险费筹资标准、赔付标准和赔付办法暂定为二年期限。期满后,投保人根据运行情况与保险人协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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