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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七、理化因素所致疾病(2种):急性农药中毒(中度及以上)、一氧化碳中毒(中度及以上);

  八、其它(7种):休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昏迷、脏器破裂、脏器穿孔、脏器梗阻、外伤大出血。

  附件3: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

  为规范特殊规定病种就医管理,根据城镇居民就医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规定病种

  (一)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

  (二)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功能不全;

  (三)需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术后。

  二、特殊规定病种认定

  参保居民患上述疾病后,由所在单位或所属社区劳动保障站于每月1至10日统一向医保中心申报认定。申报认定的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病历资料

  1恶性肿瘤: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影象学检查报告、病理学检查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复印件。如无病理学报告,须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原因。

  2慢性肾功能不全: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肾B超报告、透析记录、相关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3器官移植术后: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

  (二)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

  (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认定表》。

  医保中心对诊断和治疗明确、依据充分的予以认定;对诊断或治疗依据有疑问的,组织专家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认定;对诊断或治疗依据不足的,不予认定。认定后发放《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

  三、特殊规定病种的认定期限

  上述病种被认定后,自认定当月起享受特殊规定病种待遇,有效期一年。一年后仍需放化疗、透析或抗排异治疗,凭放化疗方案、透析记录或抗排异用药记录以及上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诊断证明再行申报。

  四、就医

  (一)器官移植术后的病人被认定所患疾病后,持《就医证》、医疗保险卡和医疗保险病历本到具备相应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被认定疾病;也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到定点药店购药。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和恶性肿瘤病人实行定点诊治。

  慢性肾功能不全的病人从具备透析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透析的定点医院,一定一年不变。

  恶性肿瘤病人从二级及以上有肿瘤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中心指定有肿瘤科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放化疗的定点医院,一定一年不变。

  慢性肾功能不全和恶性肿瘤病人,持《就医证》、医疗保险卡和医疗保险病历本到本人定点医院诊治。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居民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特殊规定病种费用范围。

  五、居民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特殊规定病种费用范围

  (一)恶性肿瘤

  1放疗费用;

  2抗肿瘤药品费用;

  3保肝药品费用;

  4治疗白细胞减少药品费用;

  5针对所患恶性肿瘤进行的化验检查费用;

  6以上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和治疗费用。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

  1透析的费用(血液透析项目费用仍执行捆绑价格);

  2提升红细胞类:初始血液血红蛋白低于8g/L的,可使用血液制品(全血、血浆或红细胞成分血);初始血液血红蛋白低于10g/L的,可以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

  3补铁制剂:血清铁蛋白≤200ug/ml或铁蛋白饱和度≤20%的,可使用硫酸亚铁、琥珀酸亚铁、右旋糖酐铁和蔗糖铁;

  4补钙制剂:血清钙低于正常值或血磷高于正常值的可补充葡萄糖酸钙和碳酸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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