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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四)负责按规定承办参保居民转诊工作。

  (五)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十一条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

  第十二条 异地退休并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不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根据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及近期白底免冠彩色1寸照片,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一)学生应凭本人户籍资料、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二)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应凭父母一方的暂住证、教育部门出示的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三)城镇非从业居民应凭本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四)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应凭居委会出具的审核资料、户籍资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一、二级残疾和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分别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工作站、各高校、市医保中心受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

  第十五条 各劳动保障工作站每年应向本辖区居民公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年龄居民参保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根据参保登记获得的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要求的内容及格式,为每个参保居民建立档案,并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输或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市医保中心根据参保登记的信息分别编制“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和“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病历本和医疗保险手册制发明细表”,反馈至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作为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发放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依据。

  第十九条 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市区、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一)居民转变为从业人员,需办理变更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

  2医保卡。

  3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籍迁出本市市区,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

  (三)参保人死亡的,直系亲属应在30日内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死亡证明。

  (四)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退学、肄业及其它证明。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二十条 居民基本医保费由个人或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构成,其中每年每人10元用于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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