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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捐赠收入及其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捐赠收入及其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非税〔2009〕15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捐赠收入及其票据管理,提高捐赠收入的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府性捐赠收入是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即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政府性捐赠收入(不含定向捐赠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和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全额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

  二、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原则上采取直接缴款方式,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部分政府性捐赠收入的收取确有特殊管理要求需要使用捐赠专用收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同意后可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并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月汇缴同级财政。

  三、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要严格政府性捐赠收入票据的发放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捐赠专用收据的发放,对不具有接受政府性捐赠职能的单位不得发放捐赠收入票据。接受政府性捐赠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和核销捐赠收入票据。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政府性捐赠收入的收缴、使用管理,不得擅自开设政府性捐赠收入专户,严禁转移、截留、挪用政府性捐赠收入。

  五、严格政府性捐赠收入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政府性捐赠收入的安排使时,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下达。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与相关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撒胡椒面、重复安排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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