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9]106号)
全省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现将《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为提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能力,降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八部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及
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司发通〔2007〕46号),结合我省监狱实际情况,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在押服刑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适当开展创业意识教育(GYB)培训予以补贴。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的培训、鉴定费用由服刑人员本人自负。
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参照《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确定的标准执行;创业意识教育(GYB)培训补贴标准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号)执行。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培训(鉴定)机构应按补贴标准相应减免对服刑人员的培训收费。
第三条 服刑人员培训必须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指定的教材,完成规定的学时,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四条 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象为即将刑满释放(含减刑释放)、年龄在50岁以下、能坚持正常学习、有培训愿望的服刑人员。鉴于监狱执法的刚性要求和服刑人员群体的特殊性,参训服刑人员余刑可以适度放宽到两年以内。
第五条 各监狱(所)应在每年初对符合培训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摸底,填写《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象摸底表》(附件1)及《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办班计划表》(附件2),并于元月底前呈报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会同省就业服务局、省财政厅编制年度培训计划。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六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监狱职业学校作为监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本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任务。省星城监狱作为省级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重点承担全省各监狱部分改造表现突出、即将刑满释放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 承担服刑人员培训任务的监狱职业学校必须具备《湖南省失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通过省劳动保障部门的资格认定。
第八条 在监狱布局调整过程中,分期分批建立若干个区域性出监培训点,逐步做到全省服刑人员培训统一管理、规范运行。
第九条 省监狱系统职业技能鉴定所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下,承担全省各监狱(所)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任务,也可委托监狱所在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技能鉴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服刑人员培训工作由省就业服务局实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监狱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省监狱管理局每年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向各监狱(所)下达年度培训任务。
(二)各监狱(所)按年度培训目标任务的要求,负责组织本狱(所)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培训。
(三)各监狱(所)培训班开班之前,需填写《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班申报表》(附件3),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就业服务局备案后方可开班。
第十一条 培训要求
(一)要根据就业现状和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设专业。
(二)职业技能培训学时根据不同的职业(工种)确定,其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60%。
(三)在培训管理上,要明确培训条件,严把进口关;要规范培训步骤,严把程序关;要保障培训质量,严把教学关;要认真组织技能鉴定,严把出口关。
第十二条 培训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办班审批表、获证登记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等。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三条 凡涉及资金补贴的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服刑人员,应向监狱(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并填写《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