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经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0月23日
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提升素质的原则,坚持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结合实际,分类指导,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第五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科普事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扶持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鼓励科普资源共享,促进科普工作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弘扬崇尚科学、鼓励创新的社会风尚,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遏制愚昧、迷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