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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五)不得用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途的挂车;
  (六)不得用全挂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
  (七)不得用摩托车、非标准车和电动自行车牵引、助推其他车辆;
  (八)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九)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十)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
  (十一)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违反规定鸣喇叭;
  (十二)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得有阻碍、穿插、尾追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车辆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正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二)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重型和中型全挂以及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三)外地大型载客汽车以及外地(含三县)摩托车、取得外地临时通行标志(含三县)的非标准车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四)本市大型和中型载客汽车、外地中型载客汽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五)载货汽车不得进入市区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行驶;
  (六)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上述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九条 高架道路和立交桥,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
  (一)摩托车、非标准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二)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全挂、半挂车;
  (四)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
  (五)悬挂试验车临时号牌的车辆。
  从事高架道路和立交桥养护、维修、保洁作业的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其他需要限制通行的车辆和区域,由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在高架道路、立交桥桥面或者下穿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不得逆向行驶、倒车或者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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