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同一部门担任同一层级领导职务满8年的;
(二)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10年的。
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工作满12年的,应当进行跨部门转任。
第九条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部门内转任或者系统内转任:
(一)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同一岗位领导职务满5年的;
(二)在同一内设机构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7年的。
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进行部门内转任或者系统内转任。
第十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应当转任的公务员,可以自愿申请转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转任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转任:
(一)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转任的;
(三)因生育、挂职锻炼期间不宜转任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转任的。
第十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跨部门转任:
(一)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上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第十三条 公务员部门内转任工作,由市直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内转任的公务员每年度不得超过本部门科级及科级以下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的30%。
第十四条 公务员跨部门转任、系统内转任工作每两年集中实施一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符合跨部门转任条件公务员的情况,研究制定公务员跨部门转任集中实施方案,并于上半年组织实施。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应当制定本系统集中转任的实施方案,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公务员因任职回避等特殊原因需要及时进行跨部门转任或者系统内转任的,由各部门提出,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部门每两年跨部门转任的公务员,不得超过本部门科级及科级以下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