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
(2009年8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公务员转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直属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的转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岗位任职。
公务员转任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跨部门转任:指公务员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转任;
(二)部门内转任:指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内不同机构之间的转任;
(三)系统内转任: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属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在本系统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转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属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在本系统同一单位内部的转任,视为部门内转任。
第四条 公务员转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尊重个人意愿与服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直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员转任管理工作。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转任信息管理系统,为公务员转任做好服务与保障工作。
第七条 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单位或者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或者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转任。
第八条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跨部门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