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侨(港澳)资企业参加有关重大经贸活动及考察交流,帮助寻找发展商机。沟通和促进侨(港澳)资企业之间交流与合作,提供相关政策、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协助侨(港澳)资企业开展信息互通、资质互信、资金互助,组织召开侨(港澳)资企业与银行的恳谈会,积极为侨(港澳)资企业发展提供融资帮助。
(四)为侨(港澳)资企业搭建引智引资平台,协助企业引入急需高端海内外人才。
(五)建立“定点联系,定期走访,定人服务”制度,实行无偿服务。
(六)成立侨务法律顾问团,及时向侨(港澳)资企业宣传法律法规,引导他们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协助处理侨(港澳)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纠纷;依法维护侨(港澳)商在湘合法正当权益。
(七)由省外事侨务办和市州外事侨务办共同署名授牌,按属地原则进行重点联系服务,侨(港澳)资企业的诉求由市州外侨办协调处理,属地外侨办处理有难度的,报省外侨办商上级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八)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形势,不定期地组织政府高层和经济专家为侨(港澳)资企业讲座,内容涉及政治、法律、经济等诸多方面。
(九)企业挂牌后每两年评比一次,优胜企业可推荐作为省或市涉外参观点并予以授牌。经济上有实力,且在当地具有社会影响的挂牌侨(港澳)资企业法人代表,可由省市外事侨务部门推荐到人大、政协作为特邀代表出席相关会议。
(十)为侨(港澳)商在湘子女就读义务制学校、计划生育、购房等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二、挂牌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挂牌企业必须是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在湘投资兴办的企业,留学回湘人员创办的企业参照执行。
(二)企业内部机构健全,班子协调,员工团结,当地关系融洽。
(三)依法经营,文明管理,经济效益、社会责任、诚信度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凡被确定为挂牌服务的侨(港澳)资企业,每年第四季度须向市、省外事侨务办书面汇报本企业经营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省外事侨务部门视其业绩进行宣传报道。
三、挂牌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报名。按照自愿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市州外事侨务部门申请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