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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统〔2009〕52号)


各市州统计局、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参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以企业法人作为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销售额和资质等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表。

  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四、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满足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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