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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全面完整、清晰明了、编报及时,以便监督考核移民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合法、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

  第十条 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违反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明细科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变更。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十四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各部门之间、会计机构各岗位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关系。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分工、职权范围、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使本单位的账务组织、凭证传递和会计核算形式科学合理,有利于相互制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对移民资金的拨付、日常财务收支、往来款项等经济业务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审批权限,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8

303

结余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四、收入类

3

104

暂付款

9

401

拨入经费

4

106

固定资产

10

407

其他收入

5

107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五、支出类

 

 

 

11

501

经费支出

二、负债类

12

502

拨出经费

6

203

暂存款

13

506

其他支出

三、净资产类

  

 

7

301

固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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