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全面完整、清晰明了、编报及时,以便监督考核移民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合法、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
第十条 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违反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明细科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变更。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十四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各部门之间、会计机构各岗位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关系。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分工、职权范围、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使本单位的账务组织、凭证传递和会计核算形式科学合理,有利于相互制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对移民资金的拨付、日常财务收支、往来款项等经济业务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审批权限,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会计科目表
序号
| 编号
| 科目名称
| 序号
| 编号
| 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
| 8
| 303
| 结余
|
1
| 101
| 现金
| | |
|
2
| 102
| 银行存款
| 四、收入类
|
3
| 104
| 暂付款
| 9
| 401
| 拨入经费
|
4
| 106
| 固定资产
| 10
| 407
| 其他收入
|
5
| 107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五、支出类
|
|
|
| 11
| 501
| 经费支出
|
二、负债类
| 12
| 502
| 拨出经费
|
6
| 203
| 暂存款
| 13
| 506
| 其他支出
|
三、净资产类
| | |
|
7
| 301
| 固定基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