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督促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移民管理部门的银行存款账户应按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移民管理部门在所在地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移民资金账户,并与开户银行签订移民资金管理责任书,确保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多头开户和在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不得购买有价证券。
第二十五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暂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六条 移民资金和移民劳务投入所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移民管理部门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管理。其他国有资产,由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移民管理部门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移民部门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移民管理部门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基本数字表等有关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三十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支出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经费支出增长率、人均支出水平、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移民资金征缴率等。
第三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移民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或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对下级移民管理部门财务活动进行审查、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四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移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监督检查。检查中没收的违纪资金、罚款由被检查单位直接上缴同级财政,相应专项安排用于移民后扶或淹没补偿支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可采取缓拨、停拨或收回移民资金的处理措施。
(一)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随意开设移民资金账户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资料的;
(三)在各级财政、审计和上级移民管理部门检查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