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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移民资金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一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移民管理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移民资金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淹没补偿费和其他移民资金收入。

  (一)财政预算拨款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扶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后扶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下简称“扶助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等。

  (二)淹没补偿费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业主给付的淹没补偿资金。

  (三)其他移民资金收入是指移民管理部门取得的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用于移民支出的其他各项收入,如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移民资金收入管理

  (一)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移民管理部门和移民资金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移民资金,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二)征收的移民资金收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滞留不交。

  (三)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取得的其他移民资金收入,要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纳入移民资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移民资金使用范围:

  (一)后期扶持资金(包括后扶基金、后扶结余资金、库区基金、扶助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和利息收入)

  1、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直补。

  2、原享受了口粮补贴而不能享受后期扶持基金政策移民(包括连带影响人口)困难补助。

  3、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4、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6、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7、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8、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9、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10、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11、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

  (二)淹没补偿费

  1、农村移民安置补偿。包括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农副业设施补偿、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补偿、农村工商企业补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迁建补偿、基础设施复建补偿、其他补偿、搬迁运输、过渡期生活补助等所发生的费用。

  2、城镇、集镇迁建补偿。包括新址征地和场地平整、对外交通及集镇内道路恢复、市政公用设施恢复、居民迁移补偿、工商企业迁建补偿、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等所发生的费用。

  3、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包括铁路、交通、输变电、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等设施恢复改建和库周交通恢复、文物古迹保护等所发生的费用。

  4、工业企业迁建补偿。包括迁建新址征地、场地平整、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设施设备补偿、搬迁运输、停产损失等所发生的费用。

  5、防护工程。

  6、库底清理。包括建、构筑物及垃圾、坟墓、林地清理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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