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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9〕30号)


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2、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移民管理部门。

  第三条 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和后期扶持资金。

  第四条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二)移民资金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讲求效果”的原则,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使用,资金、任务、责任落实到县(市、区)。

  (三)移民资金实行省、市、县三级核算,县级以下移民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统一核算。不得将移民资金交移民项目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机构转拨、核算。

  第五条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移民资金年度预决算;做好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移民资金的收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按预算使用部门经费;加强财务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本级移民管理部门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审批移民资金和移民管理部门经费年度预决算。

  第七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对移民资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移民管理部门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移民资金按《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移民资金预算是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移民资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移民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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