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省法院网络办应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考核通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各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的上网情况进行考核、排名、通报,对工作落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督促其整改,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分。
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考核主要以上网率、督促检查结果为指标。
第三十七条 作为考核指标之一的上网率的计算方式为:上网率=实际上网文书数/〔送达文书数-调撤文书数-不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定书(决定书)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数〕。
九、上网裁判文书评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 省法院网络办应不定期在全省法院范围内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上网裁判文书,交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省律师协会进行质量评查。
第三十九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省律师协会根据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说理的充分性等,从中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优秀裁判文书和较差裁判文书,将评查结果反馈省法院网络办。
十、案例指导制度
第四十条 省法院应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挖掘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法院法律适用的规范和统一。
第四十一条 省法院研究室将会同各审判业务庭室,针对法律规定不明、争议较大的新型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评定,或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案件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的优秀案例,在省法院网站上发布,为全省法院审理同类型案件提供指导,以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第四十二条 省法院网络办应开辟“案例指导专栏”,发布第四十一条评选出的优秀案例。
十一、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全省各级法院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