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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原承办合议庭发现网民对上网文书有意见和疑问的,应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回复或答疑。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级法院网络办应定期对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个案回复进行归纳,对网民的其它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定期发布。

七、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全省各级法院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的统计期间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统计月度一致,即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统计期间。

  第三十条 全省各级法院有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审判业务部门,应认真填写《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和《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附后),并确保相关数据与司法统计数据一致。

  第三十一条 省法院有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审判业务部门和各中院网络办,应于每月25日以电子版的形式向省法院网络办报送《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和《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各基层法院向中院的报送,由各中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充实网络办力量。

  第三十三条 省法院网络办应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对填写《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和《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不认真、报送相关数据不及时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

八、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检查通报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法院网络办应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各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尤其是对不上网比率较高的法院,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审批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的法院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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