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承办人在收到文书送达回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文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裁判文书的正本报送主管副庭长审核批准。报送时,可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并注明理由。

  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批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上网范围、上网格式、审批程序 进行审核,对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上网;对不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不上网并注明不上网原因。

  第十八条 经过审核,批准其上网的裁判文书,本部门内勤应于审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统一登记后报送本院网络办上网完毕。

  第十九条 经过审核,批准其不上网的裁判文书,本部门内勤应于审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统一登记后存档备查。

四、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流程

  第二十条 本部门内勤应使用专用U盘向本院网络办报送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一条 本院网络办收到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后,应及时在本院网页上进行上网公布。

  第二十二条 执行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截止至执行完毕之日,其他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均为一年。

五、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差错补正

  第二十三条 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网文书。

六、对网民意见和疑问的回复及答疑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法院的网络评论员应定期关注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及相关工作的评论,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回复。

  第二十五条 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网络办或网络评论员应及时通知原承办合议庭;原承办合议庭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主管副庭长审核把关后,在网上回复网民;网民是当事人的,原承办合议庭应通知其当面进行判后答疑;当事人要求进行再审的,原承办合议庭应告知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