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裁判文书上网以裁判文书送达为准。省法院制作的2008年10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中级法院制作的2009年1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基层法院制作的2009年7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属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均应当上网公布。
二、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
第七条 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八条 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九条 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第十条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应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一条 证人的姓名以“张××”、“王××” 等代替,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二条 为方便查询检索,承办人应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公司诉××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张三等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等。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法院网络办应对本院拟上网裁判文书的命名方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退回承办人要求其修改。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法院网络办应增设翻页、跳页功能、检索功能,方便网民查询检索上网裁判文书。
三、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除第五条规定的两类裁判文书由主管副院长作为审核批准人外,其余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均由本部门主管副庭长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