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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高法[2009]446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豫高法〔2009〕175号)实施近半年来,我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总体运行状况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认定裁判文书是否上网的标准随意、审批把关不严;有的没有按照规定统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格式;有的落实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不到位;有的上网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部分法院未能严格落实豫高法〔2009〕175号文件,另一方面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完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为全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布提供更加科学、坚实的制度保障,特制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九日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一条 各类一、二、再审判决书全部上网,但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下列七类裁定书需要上网:

  1.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2.不予受理的裁定;

  3.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4.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

  5.发回重审的裁定;

  6.执行异议的裁定;

  7.执行复议的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四条 调解书不上网。

  第五条 两种特殊情况:①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主管副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可以不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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