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汕头市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汕劳社[2009]11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公布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测,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水平,以及人工成本等因素,提出2009年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
(一)基准线为6%。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工会组织意见,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保持企业的发展潜力。对于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垄断性行业和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工资增长不得超过基准线。
(二)上线(警戒线)为11%。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避免加大企业人工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对于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我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竞争性企业,其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应突破上线。
(三)下线为零或负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减少的企业,或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不稳定的企业,可以暂不增加工资。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可不安排增加工资或与职工协商合理降低工资水平,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要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全市各类企业,应依照市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本企业人均工资增长水平,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或制订实施方案。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不增资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生产一线职工,要予以倾斜。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或需要降低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或应当首先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