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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三方协议书签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甲、乙、丙三方经磋商,就甲方应缴税(费)款委托乙方划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从甲方上述缴税(费)专用账户、账号中,根据甲方申报的税(费)款信息和国税机关依法确定的应征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其它涉税款项,划缴甲方应缴税(费)款至相应级次人民银行国库。
  二、缴税(费)专用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变更经营地址、改变主管国税机关时,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乙方、丙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
  三、甲方应保证在办理每一项缴款的涉税事项时,缴税(费)专用账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因甲方缴税(费)专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未按法定期限申报造成乙方无法及时划缴税(费)款而导致应征的税款不能依期足额入库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从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纳税人公章或签名)   (银行公章)        (税务机关公章)
  (个人账号持有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甲方需提供:1、单位纳税人:《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2、个人纳税人:账号人持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附件2:
  已签订税银协议纳税人确认书(一)

   银行:
  以下纳税人已签订税银协议,该“协议书”继续有效,暂时不需要重新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该类纳税人现行的申报方式继续保持不变,其缴税方式直接转换成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经核对,以下纳税人有关银行信息无误,特此确认。

三方协议号税务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机关代码(前七位机关代码+0000)

 

 

 

 

 

提供给银行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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