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税部门和商业银行将协议书相关数据录入或导入到各自的业务系统中,并于横向联网上线后进行验证。
验证通过后,国税部门将一份协议书交还给纳税人。
(二)横向联网系统上线后有关协议签订和验证的流程
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证》(或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机构代码证书》及单位公章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辅导纳税人填写三方协议书的内容,核对其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由纳税人签章确认;国税部门将协议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交回纳税人。纳税人将协议书及有关资料提交其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对协议书内容确认无误并填写相关内容、签章确认后,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交回纳税人,由纳税人送回给税收管理员。国税部门和商业银行将协议书相关数据录入或导入到各自业务系统中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由国税部门将一份协议书退还给纳税人。
(三)变更三方协议的流程
缴税(费)专用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纳税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变更经营地址、改变主管国税机关时,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国税机关、各开户银行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其流程同上述第(二)点系统上线后签订协议的流程。
(四)终止三方协议的流程
终止三方协议(协议书格式见附件4)的流程同上述第(二)点系统上线后签订协议的流程。
三、相关事项说明
(一)纳税人到国税部门办理三方协议书签订时,如该纳税人已经同地税部门签订了税库银联网协议的,可提供与地税部门签订的协议书作为参考。
(二)各商业银行要重视和加强下述工作:
1.加紧与上级银行联系沟通,做好相关的设备配备、系统开通、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2.对以个人结算账户签订协议的,原则上应于8月10日前开通受理;各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营业网点临时开设专门柜台。
3.在受理国税部门或纳税人提供的协议书及电子表格时,应认真核对所填写银行账号的格式规范,如前缀号、字符的大小写或全角、半角,对不符合规范的加以更正,并在协议书书面账号的下方用横线进行标识、在电子表格中以红色标识,以确保国税部门录入数据与商业银行一致,减少验证的差错率。
如发现其他错漏的,应注明原因后退回,其中,由国税部门传递给商业银行的,定期回送给国税部门;由纳税人前往开户银行办理的,退还给纳税人由其回送给国税部门。待国税部门更改后重新传递给商业银行。
(三)横向联网上线前,属于由国税部门直接与各商业银行交接的协议书及电子表格的,原则上由汕头市国税局统一组织与各商业银行的市分(支)行直接进行交接。国税部门与各商业银行应指定具体交接部门和人员,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确保工作的衔接、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