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税部门按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进行清分,按《已签订税银协议纳税人确认书(一)》(见附件2)格式填制清单并盖章确认,连同清单的电子表格提交给相应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汕头市分行)。
(2)商业银行核对确认国税部门提供的纳税人资料信息后,补充增加“清算银行行号”、“开户银行行号”、“缴款单位名称”,按《已签订税银协议纳税人确认书(二)》(见附件3)格式填制清单并盖章确认,连同清单的电子表格提交给相应的国税部门。
(3)国税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将数据录入或导入到各自系统中,待验证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书面通知,约定补签三方协议书协议的具体时间(一般应在第一次成功扣缴后一个月内,签订的流程与下列第3点相同)。
2.本次以单位结算账户签订协议的纳税人
(1)国税部门通知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证》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单位公章等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三方协议书签订事宜。税收管理员辅导纳税人填写协议相关内容,并核对填写内容与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相符后,由纳税人签章确认,连同《银行开户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并留存。
(2)国税部门对三方协议书的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格式填制电子表格,定期将协议书(一式三份)、《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相应的电子表格传递给相应的商业银行。
(3)商业银行收到国税部门传来的资料后,补充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并签章确认,同时将相关信息补充录入电子表格中,留存一份协议书及《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其余两份协议书和电子表格回传给国税部门。
(4)国税部门和商业银行将协议书相关数据录入或导入到各自的业务系统中,并于横向联网上线后进行验证。
验证通过后,国税部门将一份协议书交还给纳税人。
3.本次以个人结算账户签订协议的纳税人
(1)国税部门通知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结算账户存折等到税务机关办理三方协议书签订事宜。税收管理员辅导纳税人填写协议相关内容,并核对填写内容与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相符后,由纳税人和个人结算账户所有人联名签章确认(甲方);国税部门将协议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交回纳税人。
(2)纳税人将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协议书、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提交开户银行,经输入存折密码确认身份后,开户银行对协议书已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无误、补充填写相关的内容并签章确认,留存一份协议书(及单位纳税人《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其余两份交回纳税人,由纳税人送回给税收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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