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三方协议书签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9〕120号)
汕头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汕头分行,中国银行汕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分行,交通银行汕头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汕头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汕头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汕头办事处: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工作的通知》(粤财库〔2009〕13号)的精神,我市将于今年下半年全面上线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下文简称横向联网),其中龙湖区国家税务局先行试点,于8月21日上线,其余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及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于10月23日上线。
为确保汕头市横向联网顺利上线,现就《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下文简称三方协议书,见附件1)签订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横向联网参与者
1.纳税人:已在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各征收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具体分为三类:原已签订了储税划缴协议的纳税人、本次以单位结算账户签订协议的纳税人、本次以个人结算账户签订协议的纳税人。
2.银行(金融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汕头市辖区的分支机构,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各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3.税务机关: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及辖属征收机关。
4.国库:国家金库汕头市中心支库、各区(县)支库。
上述纳税人、商业银行和税务机关三方必须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分别作为甲、乙、丙方),作为税收收入电子缴库的法律依据。
二、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的流程
(一)横向联网上线前三方协议书的签订及验证流程
具体操作分别纳税人的类型进行。
1.原已签订了储税划缴协议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