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汕国税函〔2009〕29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注税中心《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粤注税发〔2009〕7)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9月底前,选定检查名单,成立检查组,培训检查人员;通知税务师事务所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资料,以备检查。
(二)检查阶段:10月9日至30日,组织开展检查。
(三)调查核实阶段:11月1日至15日,向被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如被查单位提出异议的,由检查组组织复审。
(四)总结阶段:12月,向省注税中心通报检查情况。
二、检查人员组成
市局成立联合检查组,由市局征管科、所得税科,以及税务师事务所推荐的注册税务师组成。
三、检查要求
(一)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质量检查,是税务机关执行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我市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可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中介机构,省注税中心和市局已予以公告,具体名单见(汕国税函〔2009〕72号)、(汕国税函〔2009〕122号)。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如存在非税务师中介机构而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情况的,请将中介机构名称及涉及纳税人名称统计后于11月底前上报市局(征管科)。
(三)为全面掌握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中介机构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情况,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但未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11月底前上报市局(征管科)。
(四)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整理好有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