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城区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9〕137号)
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城区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扬州城区生猪宰前瘦肉精
检测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生猪禁用药物监督管理,保障肉品消费安全,市政府决定在邗江区、广陵区和维扬区城区实行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增强生猪屠宰企业责任主体意识,有效遏制违法经营瘦肉精生猪问题,保障广大市民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内容
1、尿样采集。对进入屠宰场待宰杀的生猪,按每批(车)次5-8%的比例随机采集尿样。在节日(春节、端午、五一、国庆、中秋、元旦)期间或阳性样品多发地,要加大生猪抽检力度,按8-10%的比例抽检。
2、速测筛选。尿样采集结束后,采用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卡)现场检测。同一批抽检结果全部阴性的,整批准予屠宰;抽检结果中有阳性的,则该批生猪需全部抽取尿样逐头检测,阴性的准予屠宰,阳性的送样复核检测。
3、复核检测。经快速检测呈阳性的样品,需送样至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实验室确证。
4、结果处理。实施检测后,屠宰场应填写生猪瘦肉精检测结果处理通知单(一式贰份),一份交货主,一份留存备查。快速检测或复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生猪,准予屠宰。经复核检测仍为阳性的生猪禁止屠宰,屠宰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检测不合格生猪,并及时报商贸部门依法处理。对抽检出现阳性样品的产地,暂停该产地生猪进入我市市场,禁调期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