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港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码头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对渡口码头经营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渡口安全条件,确保渡口安全生产。
2、督促、指导渡口码头经营人依法制定渡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3、对渡口码头经营人经营行为与服务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如遇旅客滞留渡口码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散。
4、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岸线从事渡口码头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5、对渡口码头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进行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把加强渡运安全常态管理工作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对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渡运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负起渡运安全监管的责任,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加大渡运安全资金投入。各区、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多方筹集资金,积极开展撤渡建桥、渡口建设和渡船更新改造等工作。同时,加强渡口渡船维护保养工作,设立渡口渡船维护专项资金帐户,积极探索解决渡口设施、渡船养护、义渡、渡工工资等资金短缺问题和建立渡口渡船维护长效机制的新路子。
(三)加强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督促辖区渡口及渡船的所有人、经营人,严格按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达标验收标准,认真做好渡口、渡船和渡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以及渡口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四)严格新增渡口的审批。新增渡口在投入使用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要协调交通、海事、安监等职能部门按照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达标验收标准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营运。新增渡口在投入使用后,区(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渡口、渡船的日常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五)为做好乡镇渡运安全常态化管理工作的连续性,领导小组组长为市交通局局长,副组长为市交通局等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请各成员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将新继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传真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及传真:2513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