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每逢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要督促协助公安、交通、海事、港口、安监等部门,加强对乘客上、下船现场秩序的维护,禁止渡运船舶超载和违章驾船行为的发生。
6、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对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渡运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各区(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经营性乡镇渡船实施行业管理。
2、督促、指导各区(镇)人民政府落实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3、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继续推进我市乡镇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争取上级部门资金补助。
4、建立健全乡镇渡口渡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 海事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渡船的水上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乡镇渡船进行登记、检验、船员考试和发证,协助地方政府、经营管理人组织实施船员培训。
3、加强现场监督管理,查处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对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乡镇渡船责令改正,制止乡镇渡船超额载客行为,联合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取缔“三无”渡船。
4、履行珠海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办公室职责,对发生事故的乡镇渡船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进行搜寻救助。
5、依法组织调查处理乡镇渡船交通事故,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五)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区(镇)人民政府落实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2、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乡镇渡口渡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3、参与调查处理乡镇渡口渡船生产安全事故,提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4、参与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部署解决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督促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渡口渡船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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