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小组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文件和领导指示精神;负责乡镇渡口渡船安全常态管理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总结、表彰等相关工作;积极争取省、市资金补助,继续做好乡镇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乡镇渡口渡船管理法规赋予的职责,努力构建“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以乡镇政府责任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新格局。
(一) 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2、落实渡口、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3、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4、督促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5、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渡运安全管理台账。
6、设立渡口渡船维护专项资金账户,每年要从渡口渡船承包经营收入中留存一定比例资金,用作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日常维护费用。
7、每逢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要加强对乘客上、下船现场秩序的维护,禁止渡运船舶超载和违章驾船行为的发生。
8、制订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辖区渡口渡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2、负责审批渡口渡船的设置(包括承包经营)或者撤销。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海事、港口等单位的意见。
3、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落实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台账。
4、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督促其制订整改计划、措施并抓好落实;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联合海事等职能部门查处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营运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