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大于1000ml但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㈠补贴资金实行“镇级审核、镇级兑付”。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补贴资金通过汽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㈡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财政补贴资金预拨到各区,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
七、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要加强汽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经贸部门要对汽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检部门要对汽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2年内不得过户。
财政、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质检、物价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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